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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审计局关于对《城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文件制定质量,城固县审计局将《城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2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939548626@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城固县审计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城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固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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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职责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汉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重大建设项目;

(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审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将项目投资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文件、采购招标文件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情况及其他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县审计机关,保障审计机关获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县审计和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七条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决策情况;(二)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三)概(预)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情况;(五)招投标情况;(六)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七)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八)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九)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十)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十二)环境保护情况;(十三)投资绩效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项目建设单位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依法对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县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

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县审计局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一)根据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当年开工或竣工的建设项目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以及“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有重点的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

年度内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重点审计的建设项目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专项和行业审计(审计调查)项目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按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二条县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造价管控)审计、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由县审计局自行审计,必须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

县审计局在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可聘用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外部人员参审计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审计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审计局使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加强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依法依规自行确定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进行审计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将项目信息和选用的专业机构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审计局;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登记备案,县审计局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登记备案表。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应有比例对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实施的自审项目进行抽审监督。抽审项目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未抽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在县级财政(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等审计项目中予以重点关注,做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县审计局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县审计局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县审计应依法独立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程序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最后一道关口。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拨付工程尾欠资金,不得进行综合验收,县发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登记备案表应作为项目资金拨款的要件之一。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严格按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工程建设进度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资料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均要在合同中约定载明:“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县审计局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局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裁决,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由县审计局按照《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章附

第三十三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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