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城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城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和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导组来汉调研工作要求,健全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
(一)分级分类统筹推进。各镇办、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各镇办、各部门要综合考虑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公职律师工作模式、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分级分类推进,实现县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尽快推动乡镇党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其中,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要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023年底前公职律师覆盖率力争达到40%。“十四五”期间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二)法律顾问过渡衔接。因缺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人员而暂时无法设立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本单位法律顾问队伍,由法律顾问履行公职律师相关职责。
(三)条块结合创新推进。在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党政机关内探索公职律师系统调配机制,由上级单位组建系统公职律师人才库,推行公职律师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无公职律师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单位结合业务需求,选派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为申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四)畅通渠道系统推进。党政机关在全面摸排本单位、本系统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人员情况下,加大法律专业人才配备、培养和使用力度,鼓励、支持本单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促进公职律师队伍人数逐年增长。
(五)递进培养梯次推进。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党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尽快招录、遴选、聘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鼓励、支持在职干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干部优先安排在法律工作岗位,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创造条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公职律师准入条件,择优选任公职律师。
二、积极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一)明确履职范围。党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汉中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汉办发[2018]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配备情况和法治建设实际,鼓励、支持公职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事项履行职责:1.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起草、论证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信访案件;5.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6.参与法治宣传,协助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党政机关处理前述重点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听取公职律师的意见建议。
(二)健全履职机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明确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意见的决策事项清单,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起草、论证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保障公职律师有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三)健全履职方式。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通过以下方式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发挥作用:1.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有关会议、座谈、研讨等活动,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2.明确在党政机关有关公文、合同、协议的拟制、办理、审核、签署等环节,应当由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3.制定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等工作流程,统筹安排公职律师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专业性法律事务;4.明确公职律师履职不受他人干涉,保证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5.其他符合本单位实际、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方式。
三、着力完善公职律师使用管理机制
(一)强化专业管理。党政机关内部负责党内法规工作、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工作,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公职律师的申请颁证、业务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党政机关可以明确专门的公职律师岗位,推进公职律师工作专职化、专业化。
(二)强化人才培育。把公职律师纳入全县人才培养规划和专项人才库,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分类分级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实务技能培训,保障公职律师的培训时间。采取参观学习、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畅通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促进公职律师提高业务能力。探索构建律师事务所合作培训机制,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公职律师实训基地,组织公职律师参加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同堂培训活动及模拟法庭活动。律师协会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确保公职律师享有与专职律师同等的学习机会。
(三)强化考核激励。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公职律师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为“优秀”格次,进行表彰表扬,对勤勉尽责、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在评先评优中给予倾斜,在人才推荐、干部选拔中优先考虑。探索推行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公职律师或符合申请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担任。推进公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实绩评价机制建设,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涉法事务、指派任务的,考核结果不合格,把公职律师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工作保障。党政机关要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并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司法、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保障公职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系统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公职律师因履行职责产生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销。公职律师因履行职责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五)强化服务建设。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出台利于公职律师工作开展的激励、奖励政策,妥善解决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做好公职律师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律师协会领导班子、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中配备适当比例的公职律师。加强对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公职律师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党政机关负责统筹推进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强化建章立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指导监督。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可适时组织召开公职律师座谈会(交流会),加强对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要充分发挥具体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工作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公职律师工作的指导。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年度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公职律师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考核评价。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成立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等次进行初评,对本镇办本系统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作为法治建设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信息互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公职律师工作相关情况。公职律师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