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城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城固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城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19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使养殖总量与环境容量有机统一,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8.《风景名胜区条例》;
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13.陕西省农业厅印发《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5﹞50号)文件;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禁养规模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禁养规模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进行调整。其他畜禽养殖场禁养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村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桔园、南沙湖、张骞文化产业园等旅游景区。
3.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朱鹮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县城、航空智慧新城、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聚集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在禁养区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限制养殖规模,已超过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并向周边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以达到引导其自行搬出禁养区的目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并形成调查处理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宜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宜养区域。
在宜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到县生态环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到县自然资源局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养殖备案,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结束后到自然资源局及镇办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建设畜禽养殖场取用水资源的,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要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如需设置入河排污的,还要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申请入河排污设置审批手续,并符合陕西省水功能区区划及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畜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落实,县政府将成立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改、水利、林业、财政、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办)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确保划定方案落到实处,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朝着标准化、规模化、无害化、生态化发展,有力提升畜产品质量水平。
(二)明确责任
县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对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理。负责宜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水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环保设施审核验收,监督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宜养区划定有关要求对新建养殖场进行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指导畜禽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做好畜禽养殖场的选址现场审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合法占地的畜禽养殖场优先安排迁建用地选址,对宜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的用地把关,对无土地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查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畜禽养殖有关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对拟建养殖项目选址进行备案把关,协调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迁建选址、用地工作,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转产、信访维稳和环境污染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联动,确保工作目标保质保量完成。
(三)整合资金
各镇(办)、有关部门和各畜禽养殖场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有效整合各方面资金,加大畜禽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四)严格考核
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镇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办)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县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组织不力、消极怠慢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和镇(办)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
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适用于城固县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污染防治。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城固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城政发〔2017〕60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