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的仅供小型客车临时停放的停车点。小型客车是指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者7座以下(含7座)的各种机动车。
禁止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在车行道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在规定区域停放的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在规定区域停放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企业化经营,由政府确定运营模式,县投资控股集团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经营企业具体实施运营,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中标经营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督促整改达不到相应要求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住建、发改、公安等部门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因不文明管理而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笫四条 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网信办、县政府信息办、财政局、发改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局、博望街道办、莲花街道办、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前期宣传、车位施划和管理收费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城区各路段车行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标识标牌及阻车栏杆由城管、交警部门规划,由中标单位划设车位、制作安装标识标牌及阻车栏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划设停车泊位,拆除损坏停车收费设施,对擅自设置或拆除、损毁各类停车收费设施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笫六条 城区停车收费范围划定及收费管理区域分类由城市管理局确定。
(一)停车收费路段及区域划分
城区范围内所有实施智慧停车改造路段,即:联大路(东至民乐路,西至城龙路)、朝阳路(东至钟楼,西至丝路大道)、东兴路(南至东兴路立交桥,北至联大路)、金华路(南至文化路什字,北至小东门什字)、丰乐路(南至大西门什字,北至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乐城路(南至汉白路,北至联大路);桔园路(南至汉白路,北至北方明珠)、燎原路(南至汉橘尚都,北至冠亚花城),区间路(刘家桥路、翠竹路、博爱路、康复路、乐园南路、乐园北路、荷浦路、同乐路、长乐路、阳春路、馨华路、建设路、育才路、世纪广场周边)区域内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
(二)停车区域类别:
一类区域:丰乐路(南至大西门什字,北至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乐城路(南至汉白路,北至联大路)、桔园路(南至汉白路,北至北方明珠)、金华路(南至文化路什字,北至小东门什字)。
二类区域:联大路(东至民乐路,西至城龙路)、朝阳路(东至钟楼,西至丝路大道)、东兴路(南至东兴路立交桥、北至联大路)、燎原路(南至汉橘尚都,北至冠亚花城),区间路:刘家桥路、翠竹路、博爱路、康复路、乐园南路、乐园北路、荷浦路、同乐路、长乐路、阳春路、馨华路、建设路、育才路、世纪广场周边。
(三)人行道车位管理
人行道停车泊位的划设由城市管理局负责。临街各单位企业确需占用人行道且具备划设条件的,按实际划设面积缴纳人行道占用费。
第七条 停车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核定审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不同路段不同时段差异化设置。
笫八条 进入道路停车位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人员指挥,并按照规
定缴纳停车费;
(二)车辆按规定依次整齐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中,按位停
放;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的紧急情形下,应按照
交警或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停放或驶离。
(四)不得在停车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婚礼车辆装
饰等占道经营活动;
(五)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
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殡仪服务、市政设施维护维修、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类别、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时间、计费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机动车驾驶员有权拒交。
对违反规定不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拒绝、阻挠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责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企业和服务对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在做好日常收费管理的同时,协助环卫保洁人员做好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清扫保洁,并及时将城市乱象行为反映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6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