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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

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长江流城禁捕管理工作,保护我市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我长江流城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禁范围和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固县境内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湑水河汉江交汇处——双溪镇双溪街南桥下河段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1231城固县境内汉江干流以及所属的一级支流具体为汉江城固段、湑水河文川河、南沙河、堰沟河、江子河(干沙河、姜子河)、沙河、牧马河和小河的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在汉江干流城固段及所属一级养殖区内建设的用于养殖的水库水域除外。

全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划定的禁钓区域以外的水域为准钓区。

二、禁止垂钓区域

1.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为湑水河双溪镇双溪村南沟河桥头至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湑水河入汉江口段禁止垂钓活动。在该河段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专项(特许)审批

2.汉江干流城固段的汉江大桥、汉江上元观大桥上下游各1000米水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三、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允许以娱乐为主要目的一人一杆一钩休闲垂钓,积极探索建立垂钓个人和团体备案登记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注意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等;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多人聚集性扎堆围钓,两垂钓者间距应当不小于10米;禁止在桥梁、桥墩、输电线路下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禁止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霸王捆、三脚锚、爆炸钩、盘钩、子母钩、扁担钩等多钩和钩门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等钓具;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禁止使用船舶、排筏、皮筏等水上漂浮物岸垂钓;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路亚竿、海竿等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四、钓获物管理

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符合可钓标准钓获物每尾最低重量为鲤鱼500克,鲢鳙鱼、草鱼750克,鲂鱼、鳊鱼400克,鲫鱼100克。单人单日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千克,超过3千克的部分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3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钓获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中幼鱼尾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列入《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2021版)》的大鲵、秦岭细鳞鲑、川陕哲罗鲑、水獭、金钱龟、山瑞鳖、小鲵、秦巴巴鲵、巫山巴鲵、山溪鲵、潘氏闭壳龟大眼鳜鱼等品种禁止钓获。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

误钓不符合可钓标准的品种、规格、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除外。

五、执法监管

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及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对违法违规垂钓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非法捕捞等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电、毒、炸等重大涉渔案件的查处,以及对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非法渔获物等行为,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县水利局(护渔员)负责禁钓区垂钓管理日常巡查,及时劝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对不听劝止的,配合农业农村局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严厉打击非法垂钓行为。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

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县垂钓管理等禁捕禁钓有关政策法规,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镇(街道)要在划定禁钓区域设置边界标识牌和禁钓警示牌,并负责护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辖区水域日常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水域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规范垂钓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垂钓行为,切实维护好禁渔秩序。

垂钓者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镇(街道)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部门、镇(街道)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规垂钓行为。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110(公安局)、12315(市场监管局)、7231193(农业农村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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