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发〔2020〕23号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0日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柴油为燃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基工程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林业机械暂时除外)。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 经检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浓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2.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以城区为中心,汉江河以北、民乐路及城化公司以西、丝路大道及顺鑫鹏程公司以东、宝山路以南围合区域以内和柳林组团(108国道以北、文柳路以东、西城高铁以南、古文路以西)、三合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三合生物科技产业园、五郎现代材料综合加工产业园、江湾外贸轻工产业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三、实施要求
(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标准的,方可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监督管理,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违反本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或在划定禁止使用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