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25〕4号)及《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汉政发〔2025〕7号)要求部署,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摸清全县“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以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的普查数据,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奋力开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新局面提供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精心谋划,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固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县农业普查工作推进,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城固调查队共同承担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执行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明确普查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县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关于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选优配强队伍。全县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或者选调责任心强、熟悉农业农村情况、具备一定数据采集能力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依法搜集、报送普查资料,对于普查工作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要依法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对象要依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将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依照普查方案,精心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按照规范的流程开展普查工作。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及追责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5年9月26日
相关链接: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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