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2年7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七种事前问责情形、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六种事前问责情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四种问责情形,并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六种事前问责方式,强化事前监管,关口前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函〔2022〕68号)等法律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城固县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办法》对事前问责的对象、原则、方式、情形和问责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表述,有利于督促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行业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移,从而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安委办名义起草《城固县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讨论稿)》,于2023年8月29日至9月1日征求17个镇(街道),以及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等21个县级行业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为确保该文件的正规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于9月13日至9月14日再次征求了纪委监委、组织、机构编制、人事、司法等部门意见,收到县委组织部2条反馈修改意见,已仔细甄别并全部予以采纳,修改完善已经918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10月16日县委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定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倒逼各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提升,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到位,最大限度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以《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函〔2022〕68号)为蓝本,分为总则、问责方式及情形、问责程序、附则4个部分。

《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问责的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实施办法》对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警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8种方式)和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采取警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6种方式)作以区分,同时将对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情形细化分解为三个层级(明确采取警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等责任追究方式的6种事前问责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方式的4种事前问责情形,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的5种事前问责情形),更具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新增了免予问责情形对“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主动担当作为出现的失误错误,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无法认定责任的;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等5种免予问责的情形进行具体阐述。

《实施办法》对具体问责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符合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报告,提交问责决定机关。对涉嫌违纪或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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