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规范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我县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能划分
1、县财政局设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只能:研究拟定我县政府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县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中心的操作运行情况;检查考核定点供应商履行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做出保留和撤销供应商定点供应资格的决定;对违规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罚;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审批社会中介结构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审批政府采购技术专家的资格;拟定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审批、监督;审查办理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手续;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业。
2、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能:统一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管理科下达的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式、直接组织招投标事宜;受采购人委托后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施,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事宜;负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库;制定采购一式三份,将所要采购的项目名称及有关技术参数填写清楚,直接将该表交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采购单位在实施年度采购计划外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时,应重新填写《城固县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局相关管理科室审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再报政府采购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2、采购单位需要采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自动化耗材,直接到城固县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店采购,并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3、采购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维修)时,应按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办理;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落实
1、政府采购所需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所需资金全额划转到县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根据本单位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汁划进行采购。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将采购资金全额划转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在接到国库科有关采购单位资金到帐通知后,应及时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城固县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及验收
1、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采购中心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凡采购限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标准应报县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备案。
3、县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项目采购方式时,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才能完成采购任务的,必须先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4、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发现中标价格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和采购单位,由政府采购管理科决定是否取消采购任务或者追加采购项目预算。
5、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项目采购时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授权委托书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6、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各采约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牧。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应商代表三家进行验收;特殊、大型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中心组织专门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质检报告。验收结束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共同签署“城固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证明书”。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
1、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整个采购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将采购档案交政府采购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采购管理科在发票上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并通知供应商按程序办理资金结耸手续。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依据经审核、签字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直接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支付项目结算价款;
2、采购项目节余资金的清算:采购事项结束后,采购项目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国库;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的,结余资金按出资历比例分别退还国库和采购单位。
七、采购单位的报帐程序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凡采购纳入《城固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录》内的项目。报帐时,结算发票必须加盖“城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专用章”否则,视为违纪行为,会计核算中心不得给予报账;
2、未实行会计统一核算的单位,采购项目属于《城固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和城固县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本单位的帐务处理。
八、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城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城固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