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城固境内投资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县城镇建设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生产性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县外投资者。县外投资者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我县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县域外国内其它地区来我县投资的法人、自然人。
第二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外,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领域、区域、方向等不受限制。
第三条:来城投资的方式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或租赁、承包、BOT以及其它可行的方式。
二、 用地优惠
第四条:县内国有、集体企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新建项目,需使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给。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对土地出让金的县财政留成部分按下列标准予以减免:
1、交通、能源、社会公益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部免收。
2、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减免95%。
3、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减免90%。
4、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减免85%。
5、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减免80%。
6、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予以减免。
第六条:凡收购、兼并县内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并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县财政留成部分。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原划拨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投资额大小对土地租赁费相应予以优惠。
三、 税费优惠
第八条:对外来投资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企业,办理各类证照时,除上缴省属及国家许可规费外,免收县上所有行政许可收费(排污费除外)。
第十条:对猪、药、茶、菜、果等鲜活产品,按照省、市政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县内征收的检疫、检验费用减免50%。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对县级征收的各种税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县财政按照下列标准分年度予以返还:
1、 高新技术企业,按实际缴纳金额的70%予以返还。
2、 一般性工业企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予以返还。
3、 旅游及资源开发项目,按实际缴纳金额的30%予以返还。
四、 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新建项目的一切手续,在县招商部门审核认定后,实行主管部门服务领办制。凡属县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允许先筹建,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在当地银行贷款和争取中省扶持资金时,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全力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保护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刑事、安全检查除外)实行报批制,由检查部门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均由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并牵头协调,责成有关部门从速处理,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一经查实,将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对投诉的外来客商或企业给予1000—10000元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被投诉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对引荐外来客商来城投资的引荐人,在项目引进时进行备案登记。项目建成后,经县招商部门认定,对形成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的引荐人,县政府按引进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就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对生产规模大、经营状况好、财政贡献大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及技术人员,县委、政府给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城固荣誉市民”的特殊优待。
第十九条: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技术含量较高、出口创汇型和高税型工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五、 附则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涉及的,参照《汉中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