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落实法律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252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内容。现将拟重新公布的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示,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9日—2024年9月7日
联系电话:0916—7233433
电子邮箱:cgtzzbgs@163.com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9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有关要求,现将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城政发〔2021〕2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并就做好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城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
三、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城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
五、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落实法律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252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内容。现将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城政发〔2021〕2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内容,重新公布《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二)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重新公布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城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局拟定了《关于重新公布城固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征询结果反馈如下:
我局在政府网站公开《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征询社会面意见,截至目前无反馈意见。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