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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定及组织实施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与更新情况;(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七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一)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制考核细则;并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二)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考核。(三)综合评定由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社会评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县政府通报表彰;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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