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有效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高效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城固县税务局牵头起草了《城固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力、问计于民,科学编制好方案,按照司法部门审核要求,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登录“城固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相关内容,并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成反馈,提出意见建议。为了便于更好的沟通和完善,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您的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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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城固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
2024年6月17日
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城固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4年4月1日,县税务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优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改革,将社保费申报缴费方式由原先的“人社(医保)核定社保费征集单后推送税务征收”转变为“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申报缴纳”。通过简化申报流程、优化缴费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效率和准确性。然而,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时常发生征缴争议,不仅有损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权益,也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了维护有效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高效畅通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推进,需要制定《城固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厘清人社、医保、经办、税务等社会保险费业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梳理争议事项、分级分类处理,形成横向闭环高效的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专项机制。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文件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汉中市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汉税发〔2023〕1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承办单位及其起草情况
县税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征缴工作情况牵头起草了《城固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4月25日书面征求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养老经办中心、县法院、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收集吸纳具体工作意见建议6条,经修订完善后,于5月6日形成第二稿送相关部门征询意见,经征询后各部门均对第二稿无意见,最终形成了《城固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涵盖总则、争议事项及来源、工作流程、部门职责、保障措施五部分内容,梳理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完整闭环流程,明确了各部门处理社保费争议及“优方式”后新旧业务衔接的职责范围。